陕西21岁女娃送一起吃饭喝酒的男娃回家遭强奸…….

前段时间,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

渭南一女子凌晨送00后男子回家结果遭强奸

该男子被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临渭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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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男,2000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捕前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1999年出生)等人在临渭区吃饭喝酒后,被害人将酒后状态的刘某送回临渭区其住处,刘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且不让王某离开。凌晨1时许,王某打碎房间镜子,并以镜子碎片抵住自己脖颈才离开现场。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作案后应当知道被害人要报案,而未逃离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家属已经向被害人给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宽大处理。

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追撵被害人至村口的疫情防控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已经知道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诊断证明,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刘某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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