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禁捕办发布2022年度汉中市长江流域禁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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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捕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紧压实市县主体责任,持续巩固“四清四无”成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配合协作。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1909人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89次,出动执法车辆和船艇3050车(艘)次,收缴违法捕捞渔网、渔具395套(副),查处涉渔行政案件75起、刑事案件38起,查办违法、犯罪人员158名。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指导执法办案,市禁捕办发布2022年违反渔业等法律法规、损害渔业资源的10起典型案例。

一、汉台区李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钓具捕捞案

2021年12月9日17时许,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汉江铺镇段现场查获李某某使用可视钓具进行捕捞,查获可视鱼竿钓具一副,未发现渔获物。经认定,李某某非法捕捞的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的可视钓具属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禁用渔具。汉台区禁捕办组织区农业农村、公安等执法部门召开案情研判及案件行刑衔接商讨座谈会议,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李某某初次违法捕捞,没有渔获物,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经教育认错态度诚恳,主动上交了非法捕捞使用的可视钓具。2022年3月4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对李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郑区李某某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2年1月7日,李某某在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梁西村观景台段汉江河锚鱼,被开展禁捕巡查的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南郑大队现场查获。现场勘验,渔具1套,渔获物(银鲴鱼,当地叫樱花子)1条、重量0.425千克。李某某使用的渔具经南郑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类别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第32类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李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达到“双禁”刑事立案标准,南郑区禁捕办于2022年1月17日移交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查办。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以“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调查后,移送到南郑区检察院起诉;南郑区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李某某经教育认错态度诚恳,于2022年1月13日将渔具上交,自愿购买鱼苗200尾开展了增殖放流,其行为符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2年6月16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对李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城固县熊某林非法电鱼案

2022年7月2日凌晨03时许,当事人熊某林在城固县文川河老庄镇熊家营村段河道内用电鱼机非法电鱼,被城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鱼机一套、电鱼杆两根、鱼桶一个、下水裤1条、渔获物6.6千克(黄鳝5.1千克、泥鳅0.25千克、鱼1.25千克),当事人现场对非法电鱼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熊某林在城固县确定的禁捕区使用电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电鱼数量较多,情节严重,城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于2022年7月8日将此案移交城固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城固县检察院2022年8月16日对此案做出不起诉处理,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对不起诉人熊某林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熊某林非法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城固县农业农村局批评教育,当事人在文川河放流37.5千克鱼苗,进行了渔业资源生态补偿。9月16日,城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熊某林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渔获物6.6千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洋县许某昌、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1月4日20时左右,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禁捕巡查到谢村镇秋苗村发现退水渠旁停一辆红色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发现三轮车上面有电瓶、逆变器、电鱼捞子和塑料箱,箱中有鱼,初步判断涉嫌电鱼。执法人员当场将三轮车交由秋苗村委会暂行管理,并开展调查摸排工作。11月5日上午10时三轮车车主同摩托车车主一起到洋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投案。当事人许某昌对其11月4日晚间非法电鱼行为供认不讳,张某没有参与电鱼,为许某提供车辆(三轮车)和运输。经调查,当事人电鱼地为上游水库的溢水渠,平时干涸,当事人发现积水有鱼,遂进行电捕。事发地不属于禁渔区、禁渔期范围。当事人使用电力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经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损害评估,洋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许某昌放流600元鱼苗进行渔业资源生态补偿。2022年1月30日,洋县农业农村局对张某处以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许某昌处以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渔获物0.5千克,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西乡县向某某违规垂钓案

2022年5月11日21:50西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城北街道办乔山村护渔员报告,有人在禁钓区垂钓,且不听劝阻。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将向某某查获,向某某垂钓位置处于西乡县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禁钓区,并处于汉江西乡段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向某某是抖音粉丝数超过10万的网红大V,常在抖音上进行垂钓直播,执法人员对向某某抖音号进行了长期的关注跟踪。向某某为躲避执法人员,常在深夜以及人际罕见处垂钓,给垂钓管理带来很坏的影响。当事人违规垂钓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西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对向某某当场处罚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勉县李某某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1月19日11时许,当事人李某某使用一副可视钓竿在勉县周家山镇黄沙社区汉江段捕鱼,渔获物1条,重量1.64千克,被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渔获物为鲤鱼,当事人使用的可视钓竿是禁用渔具,事发地水域属禁渔区。其行为达到“双禁”刑事处罚标准被勉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22年7月18日,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刑事起诉决定,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购买1200元(2945尾)鱼苗进行了增殖放流。2022年10月11日,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捕捞使用的可视钓竿、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宁强县殷某某在禁钓区使用多竿多钩进行垂钓案

殷某某于2022年6月25日在宁强县二郎坝镇天生桥水库使用3竿多钩垂钓,被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和二郎坝镇镇政府的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当场查获,未发现渔获物。二郎坝镇天生桥水库自2021年12月7日起经《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宁强段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划定为禁钓区,并广泛宣传、设置了边界标识和禁钓标识。当事人在禁钓区一人多杆多钩违规垂钓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宁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殷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规垂钓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镇巴县君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餐饮单位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9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镇巴县公安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在侦查谭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频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谭某文捕捞渔获物销售给镇巴县君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餐饮单位。

2022年6月10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镇巴县君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农家乐性质,为了吸引顾客2020年开始在谭某文处购买野生鱼制作特色菜品销售2020年至2021年禁渔期间,谭某文使用电鱼器、地笼网等禁用的捕鱼工具在镇巴县兴隆镇楮河流域非法捕捞野生白条鱼100千克,出售给镇巴县君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马某,销售价格30元/0.5千克,总价6000元。公安部门在前期侦办案件检查时已将剩余的1千克野生白条鱼扣押。镇巴县君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购买的野生白条鱼制作干炸小鱼和鲜鱼汤销售,共计使用野生白条鱼99千克,按照当事人供述和销售票据计算,违法所得共计11088元。当事人使用野生白条鱼加工制作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镇巴县君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留坝县赖某红、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4月7日晚22时许,赖某红、谢某在留坝县武关驿镇八里关1号桥附近天然水域电力捕鱼,23时左右被辖区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现场查获。4月8日,武关驿派出所移交到县农业农村局。4月12日,经留坝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电力捕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方法;渔获物41条、净重7.05千克,共两品种,均为地方品种,并全部死亡,未发现国家及省级保护品种;涉案水域为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渔区。当事人非法捕捞行为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于4月16日移送公安部门。2022年5月23日,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同当事人就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价值及修复进行了磋商。6月10日,留坝县检察院组织案件承办机关及省、县部分人大代表,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召开了资源损害增殖放流暨公开听证会,当事人当场认罪并向大家作出了深刻的检讨,提前购买了适生优质鱼苗7万尾(价值2.4万元)进行放流。县检察院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赖某红、谢某没收非法电鱼工具、渔获物予以无害化处理,不予刑事起诉的决定,并于6月20日将案件移交到留坝县农业农村局处理。8月23日留坝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赖某红、谢某二人分别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佛坪县王某、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0月30日23时许,王某、谢某到佛坪县椒溪河银厂沟电鱼,31日凌晨0时许被开展禁捕巡查佛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一套,渔获物24条。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捕捞区域为禁渔区,捕捞工具为电鱼设备,捕捞方法为电鱼,渔获物24条共2.14千克。佛坪县公安局委托有资质的司法机构鉴定,渔获物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物种多鳞白甲鱼11条、2条为陕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细体拟鲿(别名黄刺骨),其余为当地品种。佛坪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并对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放流提出具体要求。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履行了部分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放流义务。1月20日佛坪县检察院组织水利、农业农村、司法等部门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2022年3月9日,佛坪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谢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由佛坪县公安局依法没收,渔获物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置。附带民事责任,履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义务607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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