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汉中一女子因盗窃多次入狱,出狱后又再次盗窃

曾因盗窃先后5次入狱,出狱后竟不知悔改,还在大街上公然扒窃。汉中一女子在北大街商场附近连续盗窃两部手机,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20日13时许,王某某行至汉台区北大街大红门商场附近,见张某某将刚使用完的手机装在其外套右侧口袋内,便上前趁其不备将手机偷走。该手机型号为华为NOVA4e,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1625元。

随后王某某行至汉台区北大街世纪阳光商城附近,见被害人许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装有一部华为NOVA5手机,遂上前趁其不备将其手机偷走,后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2819元。

2020年4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二部价值44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在2013年8月、2014年4月、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后,又在因犯盗窃罪再次入狱,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

法官寄语:违法犯罪后果严重,既伤害了他人也伤害了自己,依靠盗窃想要不劳而获是不可取的,只有认真工作自食其力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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