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女子梁某与丈夫在2016年底离婚,彼时并未迁走户口,随后村土地拆迁,梁某名下分得4万多元土地款,被前任婆婆领取并占有至今,梁某遂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2月12日,梁某与冯某之子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于某乙随于某生活,抚养费于某自愿负担。离婚后,梁某户籍未迁出。
因塬上村土地征用及拆迁,梁某名下分得土地款分配金4次,共计42579元,该款项由冯某领取。
冯某称,当时离婚时梁某说户口迁走没地方接收,并说村上分钱的话作为女儿的抚养费。且离婚后几年的农合都是冯某代缴,共计1000元。分得土地款四万多元,也都给孙女于某乙花销,于某乙每年开销不低于1万元。孩子父亲这几年生意不好,收入不高,很多开销也靠两个老人承担。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抗辩双方协议土地分配款抵作女儿抚养费,没有证据证明,其抗辩事实不予认定。梁某系塬上村村民,土地分配款确定了其份额,其依法享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梁某土地分配款42579元。
法官寄语:个人依法享有的土地分配款应当由个人领取,因为离婚提前协商好分配方案也需要留存证明,如果举证不能,就必须将个人的享有的土地分配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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