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宣判,首犯获刑7年7个月

判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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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城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焦某宝等6人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判处被告人焦某宝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昌、葛某、马某、焦某飞、李某泉六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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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宝为攫取非法利益,在非法放贷过程中指使被告人刘某昌、葛某、马某等人到借款人家中混闹,通过在借款人小区楼道喷字、家中混闹及在借款人经营场所拉闸断电、强行关门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或用车辆低价抵债。该组织还采取恐吓、暴力、威胁、随意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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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宝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焦某宝为首要分子,刘某昌、焦某飞、葛某、马某、李某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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