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这些餐饮店,医院,商超,烟草店…被处罚!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0年第二期)


案件名称:洋县客莱堡星光城餐饮店违法生产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结果:罚款。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案件名称:邓建红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

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件名称:刘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

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件名称:洋县长青日化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2、罚款。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案件名称:洋县中医医院使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且仍在继续使用案

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且仍在继续使用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处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案件名称:洋县长青医院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且仍继续使用案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且仍继续使用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处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案件名称:洋县商都珠宝商城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且仍继续用于贸易结算案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且仍继续用于贸易结算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处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案件名称:洋县磨子桥慧慧庄稼医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资产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资产品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名称:洋县谢村孙家黄酒作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黄酒案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黄酒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法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1、责令整改;2、罚款。


案件名称:洋县谢村庙文黄酒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黄酒案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黄酒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法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1、责令整改;2、罚款。


案件名称:龚世凯销售不符合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不符合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的行为;2.没收当事人未出售的不合格电线电缆4卷;3.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杨群英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2、没收当事人的不合格电器2个;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洋县盛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法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免予处罚。

案件名称:洋县叶勇泉中医诊所采用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采用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法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


案件名称:洋县绿达康土特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含有虚假内容标签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含有虚假内容标签食品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是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件名称:洋县新盛商贸有限公司磨子桥购物广场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项规定。

案件名称:洋县蔚蓝傥滨购物广场计量器具未检定案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处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名称:洋县盛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检定计量器具案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处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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