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宁强县羌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县玉河阳光住宅小区3号楼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宁强县玉河阳光住宅小区3号楼建设项目产生的白色泥浆水通过帆布管排入宁强县玉河阳光住宅小区2号楼前的雨水井,通过雨水管网最终排入玉带河中,致使雨水管下游河水呈灰白色。
现场调查时,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负责人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基本情况
宁强县羌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强县汉源街道办羌州路北段,法人王某,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在宁强县汉源街道办玉带路开始建设宁强县玉河阳光住宅小区3号楼建设项目。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捌万元(800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3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9〕22号)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并于2020年1月2日送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0年1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听告字〔2020〕1号)告知该公司申请举行听证权利,并于当日送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提出听证请求。2020年2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0〕1号)。
目前,该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行政处罚案件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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