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在汉江河河道非法采砂!最高获刑1年10个月!

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对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据悉,这是汉中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集中挂牌成立以来审理并宣判的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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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高某、欧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宋某、高某、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4105元;责令三被告人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55876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宋某、高某、欧某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谋到勉县汉江河河道采砂并约定了各自分工。同月14日凌晨至同月28日、同年10月2日凌晨至10月6日,三人一起前往勉县金泉镇拥西村、宁家湾段河道,按照各自分工,实施砂石采挖并将采挖的砂石出售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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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高某、欧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开采的砂石销售价值达2941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勉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组织近30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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