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捕猎、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意见》。

  严格执行《决定》 明确法律界限 落实法律责任

  根据实施意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持续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

  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1)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2)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除前款规定外,水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有关渔业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加强地方立法 调整相关名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工委、农工委等有关要员会要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动态,及时启动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的立法程序。省人民政府要组织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上述地方性法规在政府环节的研究修订工作,尽早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修订草案的议案。

  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决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有关规定,组织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摸清物种分布、种群规模、繁育养殖、生产经营等情况,抓紧研究、适时调整并公布《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陕西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名录,为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打牢基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畜禽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等体系,以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预防与打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制定出合配套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做好相关行政许可管理和衔接工作。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已取得许可的,撤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按照《决定》要求严格管理。

  对于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水产新品种及《映西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依照畜牧法、渔业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衔接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和超范围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场所,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依法加重处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网络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药材市场、超市、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检疫检验,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活动,对出售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餐馆、店铺、摊点一律依法取缔,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野生动物交易广告一律依法清除。对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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