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今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这些行为将予以曝光和抄告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通行秩序,教育引导广大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将集中组织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均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标准管理处罚。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批评教育或警告;驾乘其他各类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将予以曝光和抄告所属单位。

四、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

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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