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利用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的仅供小型车辆(含皮卡)临时停放的停车点。
小型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者9座以下(不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在人行道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三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发改、公安、财政、市场监管、文旅、城管、交管等部门和汉源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强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县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施划、服务收费监督、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收费区域、时间、标准
(一)收费区域:羌州路全段、玉带路(佳和时代广场门口至康乐桥头)、七星街、河滨路、北大街、司法巷、东大街、西大街、大东街、兴宁路、文昌路、汉源大道(南门转盘至蒲丁路口)、临溪西路(蜀汉印象火锅店门口至移动公司路口)区域内施划的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二)收费时间:每日8:00—20:00(晚间20:00—早间8:00为免费时段,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
(三)收费标准: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2小时(含2小时)以内,每次收费2元;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收费12元。
第五条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仅提供车辆临时停放,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在车主付费期间由收费管理服务方负责,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由驾驶员及车主自行负责。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月租、年租或买卖形式占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
第六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社会化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服务企业。
第七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免收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公、检、法、军、警、城管等行政执法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殡仪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等免收费;
(二)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在划定的专用停车位停放的免收费;
(三)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八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街道醒目位置设置明码蓝底白字标价牌,实行阳光收费公示。
公示牌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车主有权拒缴,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不按政府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 进入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人员指挥,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按位停放;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时,应迅速离开,不得停放;
(四)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婚礼车辆装饰等占道经营活动;
(五)禁止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明码标价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
对擅自设置或者拆除、损毁各类停车泊位标识、标牌等设施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停车泊位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责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定期对收费标准、停车泊位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前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收费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胸牌,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计时收费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员应在使用人停车时出具车位使用计时单据或有关凭证,在使用人取车时依据实际时间计算服务费。收费人员在做好日常收费管理的同时,应积极引导所负责区域内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按规定有序停放,协助环卫保洁人员做好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的清扫保洁,并及时将城市乱象行为反映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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