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关于加强城区(含集镇)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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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含集镇)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

通    告

汉区政通字〔2021〕4号




为进一步加强汉台区城市市容环境整治,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维护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汉台区城区(含集镇)人行道交通安全环境实际,区政府决定加强汉台区城区(含集镇)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人行道是指汉台区城区(含集镇)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以行人通行功能为主的道路

二、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禁止标线路段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在规定区域或停车泊位线内应“入位、顺向、整齐、有序”停放。

三、凡在汉台区城区(含集镇)范围内人行道上未按规范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九十三条之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未按规范停车影响到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四、在人行道上未按规范停放的机动车,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现场取证并贴发《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对未经批准施划停车泊位或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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