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公安查处一起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案件

近日,勉县公安局褒城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案件。

2020-10-20_091111.png

2020年9月24日,褒城镇一村民“王某福”携带户口本到褒城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民警对其进行办证拍照、采集指纹和上传照片时发现,该“王某福”的照片与辖区王某新的户籍照片高度相似,为确保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唯一性、准确性,民警迅速开展核查工作。

2020-10-20_091115.png

经民警查证,王某福与王某新二人系兄弟关系,由于王某福精神异常,长期流浪在外,王某新为贪图方便,给王某福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使用王某福的身份信息到褒城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件,后被民警识破。经询问,王某新对自己利用其弟弟王某福身份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褒城派出所依法对王某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0-10-20_091119.png

民警提示: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保证居民身份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标明出处,为分享传播之用,非商业用途。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上一篇 2020-10-20 09:03
下一篇 2020-10-20 09:21

相关推荐

  • 全面落实“双减”政策 ,汉中取缔校外培训机构91所

    8月23日,记者从汉中市教育局获悉:由汉中市教育局牵头,与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市级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2021-08-30
  • 南郑公安抓获两名“偷油大盗”,涉及案件超百起

    近日,公安南郑分局“1.14”专案民警通过缜密侦查、细致研判,成功抓获盗窃大型车辆柴油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斌以及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福,取得打击涉油违法犯罪行动重大战果。 自全省打…

    2021-01-25
  • 首次!汉台检察对”违停单“发出检察建议

    你见过这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吗? 老远一看,吓一跳!我正常停放在车位上的车为什么会被贴罚单?这交警队一天搞啥呢?贴在玻璃上,就算撕下来,也很难看!粘合处的胶水也不好处理! 在调查…

    2021-12-07